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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规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12-01 | 11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规 
  2017年9月1日,一批新规即将实施,涉及教育、电信等领域。 
  一、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的亮点是: 
    一是确立分类管理的法律依据。明确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允许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能是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是进一步保障举办者权益。规定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在终止时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三是进一步完善国家扶持政策。强调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用地、收费等方面的差别化扶持政策,明确了国家鼓励方向。 
  四是进一步健全民办学校治理机制。规定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 

  二、股东滥用权利,司法可适当干预 
  2017年8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将于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直以来,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备受关注。所谓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 
  《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譬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 
为此,《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三、银监会统一信托登记制度 
  2017年8月25日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自2017年9月1日实施。《办法》遵循“集中登记、依法操作、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的原则。 
《办法》对完善信托业基础建设,提高信托市场规范性和成熟度,进一步推动信托业长期稳健发展和加强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填补我国信托登记领域的制度空白。《办法》构建的信托登记制度,是服务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础性建设(不涉及信托财产登记),有利于确认信托各项要素、厘清各方权责关系,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切实加强监管。经登记的信托产品,取得唯一合法产品编码,从成立、信息公示到过程管理、清算等构成完整业务链,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运营流程,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也有利于提升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 
此外,《办法》还有助于未来完善信托发行和交易流转制度,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提升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四、 “月子中心”将有统一标准 
  2017年5月31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母婴保健服务场所通用要求》(GB/T 33855-2017),将自9月1日起施行。全国4000多家月子护理机构即将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的大幅提高,传统的居家坐月子已经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专业的母婴保健服务、月子护理机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由于缺乏行业准入规则和规范监管措施,在行业中浮现出诸多问题,部分机构行业素养欠缺、缺乏常态管理,不仅没有对母婴形成帮助,甚至还对母婴身心造成伤害。 
  这个“标准”针对“月子中心”等护理机构,主要从反馈投诉、意见处理等方面给出了相关规定。例如,规定月子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簿等记录投诉的方式,在24小时内受理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顾客投诉。 
  业内认为,随着该国家标准的出台,以往由于缺乏行业准入规则和规范监管措施等原因而出现的行业乱象将受到严格规范。 
   
  五、大学生严重作弊可开出学籍 
教育部2017年2月颁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指导和规范高校实施学生管理的重要规章,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学生申诉等诸多方面。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严重作弊、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开除学籍。 
《规定》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补充和完善。规定了处分期限制度,健全学生处分的程序。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 
《规定》支持学生主修专业以外辅修其他专业,鼓励学校开展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在线课程的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建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予以保留,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情况下,允许承认已修读课程的学分。 

六、外卖有“规范”了 
  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8月5日发布《外卖配送服务规范》(T/CCPITC-SC007—2017),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的,对消费者关注的送货速度慢、餐品不完整、卫生状况不好、外卖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都进行规范。 
  规范要求,外卖配送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资质,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规模化的配送队伍;还要求商户应在消费者下单后10分钟内确认订单,外卖配送员应在外卖配送服务信息技术平台派单后5分钟内接单。 
  同时,规范对外卖配送中的一些细节也予以明确,如外卖配送员到达消费者家门口时,应轻声敲门,若无人响应,应电话或短信联系消费者;不应进入消费者家中;不能有收取小费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 

  七、手机国内长途费和漫游费取消 
自2015年以来,在国家统一部署下,三大运营商开始推行提速降费,今年以来推行速度进一步加快。 
9月1日起,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取消国内电话长途及漫游通话费。这意味着,9月份开始,国内手机通话资费都将一样,不再区分本地和外地长途。 
  其中,中国电信表示,自9月1日起,中国电信取消国内电话长途漫游通话费,用户无须办理、申请、订购,所有移动业务长途、漫游语音通话全部按本地通话计费处理,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也不包括固定电话、移动数据(如流量)、国际长途、港澳台长途、国际漫游、港澳台漫游。中国联通表示,中国联通自9月1日起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及漫游费。所有2G、3G、4G手机套餐都取消语音的国内长途、漫游资费。 
  
  八、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施行 
   工信部今年7月13日发布新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电信业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经营许可证的网上申请、审批和管理及相关信息公示、查询、共享,完善信用管理机制,并明确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情况作为经营许可条件之一,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建立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以及失信名单和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