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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想赖账 出借人诉支付逾期利息获支持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44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黄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陶洛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由被告黄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陶洛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2012年1月5日,黄迅出具借条向陶洛借款现金55000元,并约定2个月内归还;同年4月11日,黄迅再次出具借条向陶洛借款85000元用于做煤炭生意。借款期限届满,陶洛多次要求黄迅归还其欠款,黄迅要么不接电话,要么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在多次催讨无果后,陶洛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训偿还其本金140000及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审理中被告黄迅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黄迅分两次出具借条向原告陶洛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中,根据原告陶洛提供由被告黄迅书写的两组借条,可以认定原告陶洛与被告黄迅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关于借款利息,原告陶洛主张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3%支付14万元本金的利息。但根据原告陶洛所提供的证据,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陶洛也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利息,对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利息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计算,故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第一组借条的本金55000元,借款日期是2012年1月5日,约定的最迟还款日期是两个月内(2012年3月5日前)归还,故该笔款项计算利息的期间从逾期第一日(即2012年3月6日)开始计算;第二组借条的本金是85000元,借款日期2012年4月11日,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原告陶洛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的义务,因原告陶洛对起诉之前向被告黄迅主张权利的行为没有举证,故原告陶洛向法院起诉之日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85000元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