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23477801

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

CHONGQING HAOBANG LAW FIRM


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农业肥料假冒专利被查处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8-28 | 396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5年10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接到王某的举报电话
  2015年10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接到王某的举报电话,称济南金典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典公司)生产、销售的“全元素生物菌肥”涉嫌假冒发明专利“一种复合菌剂有机多元素复混肥料及其生产方法”(专利号为ZL201210217839.1)。

  随后,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立案处理,其经过调查取证后发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全元素生物菌肥”包装袋上印有“国家唯一专利,专利号ZL201210217839.1”字样。执法人员经专利检索后发现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赵鹏。

  2015年10月30日,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金典公司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金典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12年10月份开始,其共生产“全元素生物菌肥”1万袋,均已销售完毕,销售额为30万元;并称自己的生产、销售行为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但无法提供书面证据。

  2015年11月2日,济南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向专利权人出示了金典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专利权人认可该合作协议,同意金典公司在协议期间使用其专利和专利号,同时表示协议期满后不再许可对方使用其专利。

  2015年11月3日,金典公司承认在合作协议期满之后生产、销售“全元素生物菌肥”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的销售单据。

  综上所述,济南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金典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专利号ZL201210217839.1的“全元素生物菌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1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被处罚人表示接受处罚,当即缴纳了罚款。

  点评

  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针对举报人提供的假冒专利线索,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严谨,且该案做到了“案结事了”,这不仅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对其他假冒专利和虚假宣传行为起到了一定警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