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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7 | 2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经调解,无过错方获得了经济补偿。

2007年4月16日,常立诚(男)与连珍(女)在罗坎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结婚。2009年6月15日,生育长子常连彬。2013年1月以来,由于性格不合,一直分居至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起亚牌小型客车一辆,欠云南省镇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坎信用社贷款3万元。2014年9月10日,原告常立诚以与被告连珍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妻子连珍提出其夫妻感情破裂是原告常立诚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导致,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原告常立诚对此表示无异议。

经法院释明法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连珍同意离婚;双方所生长子常连彬由原告常立诚负责抚养;共同财产起亚牌小型客车一辆归原告常立诚所有;共同债务3万元由原告常立诚负责偿还;由原告常立诚支付给被告连珍经济补偿人民币32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