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23477801

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

CHONGQING HAOBANG LAW FIRM


浩邦动态/NEWS CENTER
母亲因无力支付抚养费被剥夺探视权 起诉获支持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7 | 2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9年3月李华与其妻子王玉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女儿由李华抚养,李王玉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同年11月王玉遭遇车祸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今年3月底, 李华和王玉达成“王玉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的协议。
    2009年3月李华与其妻子王玉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女儿由李华抚养,李王玉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同年11月王玉遭遇车祸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今年3月底, 李华和王玉达成“王玉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也不得探望女儿”的协议。但1个月后,思女心切的王玉要求探望女儿,被李华拒绝后于今年6月初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探望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王玉虽然“协议”放弃了探望女儿的要求,但该“协议”内容是违法,为无效民事行为。故法院判决王玉可以在每个星期六上午探望女儿,李华予以配合。

 法官解答:所谓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定期探望、联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力。法律规定探望权一方面的为了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异而失去父爱和母爱,从而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一方面是满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看望孩子的需求。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一般不得影响子女的学习或改变子女的生活规律。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本案中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可否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法院给出的是否定答案。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看,双方亲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这是自然血亲关系的一种客观伦理要求。而从法律规定来看,对子女的抚育,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不能随意放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因此本案中王玉仍然享有法定探望女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