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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值得期许
来源: | 作者: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7-02-17 | 21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到国家建立有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据称,这是自2009年的大范围修订之后,《保险法》时隔6年再次迎来“大修”。笔者以为,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既值得嘉许,更值得期待。

我国幅员辽阔,地质、气候等环境条件复杂多样,地震、台风(飓风)、海啸、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再加上人口众多,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就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特别是人类能力的有限性,必然导致生命的脆弱性。既不能像鸟儿飞翔在天,躲避地震,也不能像鱼游在渊,躲避洪水。在猝不及防的天灾面前,常常束手无策,呼天抢地。灾害所造成的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成了公众难以承受之重。

正因此,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相互守望,风雨同舟,就显得弥足珍贵。事实上,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强大的商业保险作为后援,更兼有国家的应急反应和紧急动援机制,以及雄厚的经济基础作支持,公众才能有效的抵御和减少自然灾害带来的损伤,为重建家园赢得一份自信和从容。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就检验了民众的慈善捐助热忱,同时也考验了国家的救灾赈灾应急救援的机制和能力。

但不能不指出,我国的商业保险市场当下尚不成熟。资料显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1988年版)》条款和涉外财产险等主险中,均包括了地震责任。后来,地震责任被从财产险中剔除。因为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大,作为商业机构的保险公司自然不愿承担这个风险。同时,很多投保人觉得地震发生的概率太小,没必要为之多付出保险成本。如此背景下,地震从财产险中消失。

不只中国公民的保险意识不能适应公共减灾赈灾的需求,我国商业保险目前的规模和种类同样不能满足社会安全救助的需要。以至于国际上公共灾难性事故的赔付额,就远远高于中国。记得2008年初在韩国京畿道利川发生的爆炸和大型火灾中遇难的12名中国公民的家属,每个人人均赔偿金将达到2.4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万元。而从中国的相关规定中得到的赔偿尚不到20万元。

好在我国政府2006年在有关文件中,就开始提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也明确要求,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深圳等地开始试点。如《深圳市巨灾保险试点方案》,就根据深圳经常发生或者它特有的地质和自然灾害,比如台风、泥石流、洪水以及核电保障等,归纳了15项风险。每年政府出资3600万元购买风险保障,而所有市民均属保障对象。

事实上,按照公共财政的理念,以政府为主导,与保险公司共同建立一个巨灾风险基金,不仅可以分级分散分担风险,亦可大大提高赔付标准,充分彰显政府的人本情怀和责任担当。况且面对巨灾,保险的方式要比财政的方式更高效,更直接,也更便捷。所喜的是,我国经济实力日益雄起,足以为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制度提供可靠的保障。

当然,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从提出到施行尚需一段时日。除了立法、制度安排、商业机构的平台建设,中央、地方财政、直保公司、再保险公司和相关个人如何分担风险责任,包括基金如何筹集、如何运用等。都需要国家立法并制定符合国情的巨灾保险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方有望将巨灾保险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良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