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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律师如何帮助服务单位审查合同
来源: | 作者:law-1006489 | 发布时间: 2017-02-17 | 6388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为了抵制和不法侵害,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也即运用法制的手段,在经济往来和经济生活当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求真正阻隔企业法律风险的承担。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业当中设立一个法律顾问。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为了抵制和不法侵害,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也即运用法制的手段,在经济往来和经济生活当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求真正阻隔企业法律风险的承担。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业当中设立一个法律顾问。

顾问律师在服务顾问单位时,经常需要就顾问单位的相关合同进行审查,同时审查合同也是顾问律师的基本功,合同审查的严格,可以帮助服务单位规避许多的法律风险,减少和避免在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即使因为某些特殊情况发生了争议,也能顺利的解决问题,帮助服务单位走出逆境,节约解决纠纷的支出。

那么合同审查需要注意什么呢?湖南楚章律师事务所许小军认为,在进行合同审查时顾问律师需要先与服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外,还必须找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等基础性工作。
其一、需要与顾问单位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对顾问单位的相关经营模式、合同运作流程、内部相关的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一般情况下,顾问单位相关员工,特别是相关业务人员可能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为促成交易,会有意、无意的隐瞒一些重要信息,有时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信息。因此,了解并掌握顾问单位的相关情况和信息非常重要,否则,可能会对单位经营造成障碍,或因此造成损失,丧失了合同审查的真正意义。
其二、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即使签订好合同后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尽量避免合同风险发生。

其三、合同的审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具体如下: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就是审查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主体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审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没有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4)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对非法人资格的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对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对这类组织,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对方当事人如果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对其主体资格的审查更应该慎重,应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三项:(1)该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以及企业或组织注册地;(3)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
(4)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 对自然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5)对保证人资格的审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担保时,还应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首先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最后,保证人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有书面授权)、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6)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所谓代订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在审查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对于特殊行业的当事人,从事一些重要的生产资料或特殊商品的生产和经营,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性的时候,还应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

二、合同形式的审查。合同的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同样,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合同内容审查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为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顾问律师为服务单位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

一般说来,合同一些条款需要根据服务单位的运作经营、交易习惯等自身的情况进行设置。所以,顾问律师审查合同时,不但需要要了解顾问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文化等情况, 对合同涉及的顾问单位以外的问题可以做必要的调查和了解,尽可能做到全面客观、合法、操作性强,不仅仅是在法律上进行审查,而是全面性、合法性、履行操作性、预见性等方面一个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