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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皮革城之争一审宣判 被诉方赔89万余元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20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备受关注的“海宁皮革城”之争一审落下帷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应赔偿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89万余元经济损失。
      备受关注的“海宁皮革城”之争一审落下帷幕,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商标权行为,应赔偿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89万余元经济损失。

  今年3月11日,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状告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当庭向两被告索赔287万余元,并要求立即停止使用“海宁皮革城”名称及拆除、删除标注该名称的宣传标识等。

  据悉,1994年“海宁皮革城”(总部)正式开业,市场名称持续使用时间已超过19年,并且在商标局进行了注册申请,拥有商标专有权。然而两被告单位在没有获得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多种方式使用了“海宁皮革城”名称,具体表现为在市场入口处的马路边显著位置、市场过道及出入口楼梯处标识为“海宁皮革城”,在广告牌匾上标注为“中防海宁皮革城” 、“中防百诚海宁皮革城” 、“汉阳钟家村海宁皮革城”,在招商资料上则直接宣称中防百诚携手海宁皮革城。

  法院认为,被告的这种使用方式,均不是对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而是通过故意与原告“海宁皮革城”相混淆方式,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其与原告“海宁皮革城”知名服务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继而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昨日(9月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武汉中防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武汉中防瑞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拆除其市场内“海宁皮革城”字样的标识,销毁标注有“海宁皮革城”名称的招商宣传资料,赔偿海宁皮革城8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