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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征地补偿纠纷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3181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农村土地承包村民起诉乡政府差欠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农村土地承包村民起诉乡政府差欠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起诉人徐某向镇雄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称:2011年,镇雄县花朗乡人民政府组织修公路,征用其承包的上杉木林地1.01亩,地内种有梨树等附着物。花朗乡人民政府应付其土地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共计28945元。租用其土地1.93亩,欠租金20266元。占用其土地0.12亩,应补偿2988.8元。诉求镇雄县花朗乡人民政府即时给付上述款项。

 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按照起诉人徐某提交诉状叙述事实,起诉人徐某与镇雄县花朗乡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属征地补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据此规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已向起诉人徐某进行法律释明,但起诉人徐某坚持起诉,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