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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买卖农村土地承包地无效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2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3年10月29日,黎某与黎明某、黎志某签订一份《契约》,约定黎某将位于温泉镇四良村杉木田村民小组河垅田两小块承包田以23000元卖给本村民小组的黎明某、黎志某,让其长期使用,第一块承包地四址和第二块承包地四址均已明确。
 2013年10月29日,黎某与黎明某、黎志某签订一份《契约》,约定黎某将位于温泉镇四良村杉木田村民小组河垅田两小块承包田以23000元卖给本村民小组的黎明某、黎志某,让其长期使用,第一块承包地四址和第二块承包地四址均已明确。但双方买卖两小块承包田未经承包地的本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黎明某、黎志某购得该地后,用黄泥土填埋,将本用于耕种的地作其他用途。黎某认为该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返还,经与黎明某、黎志某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买卖河垅田两块承包地的《契约》无效;并要求黎明某、黎志某立即将河垅田两块承包地恢复原状返还。

 庭审过程中,黎明某、黎志某辩称,双方是自愿买卖土地,签订《契约》时已支付23000元给黎某,双方已履行了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如果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黎某返还买卖土地款23000元及赔偿损失77000元共100000元,恢复原状是黎某的违约造成的,应由其负责。

 陆川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本案中, 黎明某、黎志某向黎某购买其使用承包的集体土地,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黎某与黎明某、黎志某签订的《契约》,为无效买卖合同,黎明某、黎志某应返还河垅田两块承包地给黎某,黎某因该买卖合同收取的买卖土地款亦应返还给黎明某、黎志某。黎某要求黎明某、黎志某恢复原状,因黎某也有过错,故其请求予以驳回。黎明某、黎志某要求黎某赔偿经济损失77000元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