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村民李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即日起由李某承包该村的6亩鱼塘,承包期为10年,李某每年上缴300斤鱼作为承包费。
案件情况:2005年5月,村民李某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即日起由李某承包该村的6亩鱼塘,承包期为10年,李某每年上缴300斤鱼作为承包费。2006年7月,该村村委会以提高承包指标、完善承包合同为由,要求终止履行与张某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李某对此表示不满,没有同意村委会的决定。2006年8月,该村委会以李某违背计划生育为由,派人到李某承包的鱼塘打捞了200斤鱼,并以每斤4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刘某,并强行以村委会的名义将此鱼塘强行承包给刘某,刘某同时将村委会购买的鱼放回了该鱼塘。李某遂对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确认鱼塘承包合同有效,村委会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又要求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最后法院判决李某与村委会之间所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村委会赔偿李某损失500元。
法官释法:公民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应当依法受到保护。在履行合同中,李某并没有违约行为,在承包合同期限未满时,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转包给他人是侵犯李某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而该村委会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发包方非法强制变更或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时,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承包方应当向法院起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