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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被告人刘某杰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7 | 2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9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杰驾驶鲁GCC956号面包车沿昌乐县大沂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崔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崔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杰因属无驾驶证驾驶,便联系被告人刘某鹏到现场并指使其作伪证顶替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鹏同意并作为事故方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2009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杰驾驶鲁GCC956号面包车沿昌乐县大沂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崔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崔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杰因属无驾驶证驾驶,便联系被告人刘某鹏到现场并指使其作伪证顶替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鹏同意并作为事故方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后崔某作为原告在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刘某杰、刘某鹏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人刘某鹏作为被告应诉,后本院判决被告人刘某鹏赔偿崔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 215.20元。

   昌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杰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刘某鹏帮助他人伪造证据,致使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刘某杰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鹏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