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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琐事起口角 八旬老汉挥刀伤人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7 | 2001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应该是颐享天年的年纪,但柳江县穿山镇84岁老汉韦某却因为琐事持刀伤人。2014年12月8日,在穿山镇南北街敬老院内,老汉韦某用西瓜刀将被害人谭某头部砍伤,韦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柳江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考虑到韦某已经是84岁的高龄老人,体弱多病无法关押,将韦某送至广西脑科医院居住治疗,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本应该是颐享天年的年纪,但柳江县穿山镇84岁老汉韦某却因为琐事持刀伤人。2014年12月8日,在穿山镇南北街敬老院内,老汉韦某用西瓜刀将被害人谭某头部砍伤,韦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柳江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考虑到韦某已经是84岁的高龄老人,体弱多病无法关押,将韦某送至广西脑科医院居住治疗,对其进行监视居住。

  4月3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老汉韦某故意伤害案,韦某在法庭上承认自己2014年12月8日,因为一点琐事和被害人谭某在柳江县穿山镇南北街敬老院的厨房内发生了争执,自己用身上携带的西瓜刀砍伤谭某的头。但韦某辩称是谭某先将自己推倒的,谭某也有错。

  4月7日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谭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韦某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故意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韦某曾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于2011年1月25日刑满释放,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柳江法院以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没收并销毁作案工具西瓜刀。

  法官说法: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