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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冒名转让他人房屋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7 | 26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2007年4月某市居民张某在某小区购买一套200平方米的住房,2008年4月其通过报纸的刊登了出卖此房产的信息,在信息发布一天后,一个自称为刘某的人和其打电话商定买房一事
   案情:2007年4月某市居民张某在某小区购买一套200平方米的住房,2008年4月其通过报纸的刊登了出卖此房产的信息,在信息发布一天后,一个自称为刘某的人和其打电话商定买房一事,在电话后的第二天面谈时,刘某用事前准备好的假的房产证和张某的正房产证进行了“调包”,并和张某说想先适应一下此房,提出先租一个月。张某同意后把房屋钥匙交给了刘某,在2008年4月13日,另外一个拟买受人李某根据报纸信息直接来到此小区看张某要出售的房屋,恰好刘某在屋,刘某就自称自己为张某,李某表明来意后,刘某以每平方米10000元的价格很快和李某达成协议,并约定于2008年7月10日一起去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一旦房管部门审查无误,则李某立即付款。

    2007年7月10日,刘某携其妻子前往房屋管理登记部门,冒充张某夫妇与李某共同现场办理房屋移转登记手续。刘某出示了其事前和张某调包的真房产证。登记机关经审核认为,确实为真实的房产证,但在刘某出示名字为张某、照片为刘某高仿真的身份证以后,尽管该身份证与登记部门存档的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明显不符,且刘某冒充张某的签字也与存档资料中张某的签字不同,但登记部门对此均为审核。然后登记机关认为过户手续齐全,随即办理了过户登记。李某次日就把钱汇到了刘某指定的账户。

   2天后当李某按照刘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打电话给自称张某的刘某,却已关机,后去小区找寻刘某,却碰到真正的张某,才知道和自己交易的不是真的张某,在真的张某知道情况后,认为李某上当受骗后果应该有自己承担,而李某认为自己已经享有房屋所有权,要求张某搬出房屋。双方为之产生争议。此时那个自称为张某的刘某已经下落不明。

分析:本案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发了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要诉诸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转让人是无权处分;受让人是善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