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23477801

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

CHONGQING HAOBANG LAW FIRM


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建房四十余年道路一朝被堵 七旬老汉一心维权法院讨说法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20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珠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其砌在原告王某家入户道路口处的东西走向石埂(长3.4米、宽0.5米、高0.75米)及以此段石埂东端相连处为起点向北延伸2.8米范围内的石墙和其他妨碍物,排除妨碍,恢复通行。
 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珠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其砌在原告王某家入户道路口处的东西走向石埂(长3.4米、宽0.5米、高0.75米)及以此段石埂东端相连处为起点向北延伸2.8米范围内的石墙和其他妨碍物,排除妨碍,恢复通行。

 经审理查明:1942年出生的原告王某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居住至今已有四十多年,入户通道一直是从原告家院子东侧从南向北斜下至村内公共道路,几十年来与邻居李某家无争议。2012年2月,李某将其宅基地卖给被告张某,2014年2月6日,被告张某以原告家入户道路侵占其宅基地为由,在原告王某家的入户路口处横向用石头砌了长3.4米、宽0.5米、高0.75米的一堵石埂将路口堵断,同年4月17日被告张某又在其所砌石墙靠村内公共水泥道路端口处,砌了一道南北走向与村内公共水泥道路平行的石墙,被告两次行为致使原告家车辆、牲畜无法通行,严重影响原告家生产生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拆除堵在原告家入户路口的石墙,恢复原告家入户通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以原告王某家入户道路侵占其宅基地为由先后在原告家现有入户通道上砌上石埂和石墙,被告张某的行为事实上已经给原告家的正常通行造成了妨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被告砌石墙封堵原告入户通道妨碍了原告家的正常通行,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所砌妨碍物、恢复通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相关法条规定,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