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增无减。农村集体土地普遍实行承包经营制,集体土地征收必然会涉及如何平衡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补偿问题。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增无减。农村集体土地普遍实行承包经营制,集体土地征收必然会涉及如何平衡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利益补偿问题。
其中,承包人是否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受偿权,现实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物权法释义》一书中指出:“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承包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土地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所有。”《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法律条文释义库中对物权法一百三十二条的释义也作同样的表述。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还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否认承包人的土地补偿费受偿权。这种舍弃新法而守旧规矩的做法,造成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虚置,导致承包人的利益受损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1、承包人的投资对土地价值增值的贡献理应得到回报;
2、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成员内部的分配并非对承包人投资贡献的回报;
3、不应当以《条例》的旧规矩来解释物权法的新规定;
4、《条例》规定与物权法规定相抵触时应当适用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