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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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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卖方到期不交货 买方起诉解除合同获支持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2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买卖合同的作用本来在于卖方出售货物赚钱,而买方则为了获得货物而出钱,如卖方到期不履行缴获的义务,则买方的利益无法达成,从儿子是合同的目的落空。
   买卖合同的作用本来在于卖方出售货物赚钱,而买方则为了获得货物而出钱,如卖方到期不履行缴获的义务,则买方的利益无法达成,从儿子是合同的目的落空。

   原告王鑫起诉至法院,称其为建筑包工头,2013年以来一直在水磨镇铁厂村承包当地村民的住房修建,且建筑用材多由自己选购,在选择砖时,对比了几家砖厂后,见被告岳龙砖厂制造的砖质量较高,遂与被告岳龙签订长期合同,约定从2013年至2016年年底,原告向岳龙购买砖以修建房屋,并约定其以高出均价的3%购买岳龙砖厂生产的砖,并约定如原告要砖时,被告必须在接到原告通知时起三日内交货,2013年年初至2014年9月,被告都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但自2014年10月以来,被告岳龙砖厂多次未按时提供原告需求的砖,造成原告的工期拖延,使自己对建房户违约,造成大量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多次迟延履行的行为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落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遂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的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