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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保证公司要担责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1858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某是苍梧县某公司的职工,2008年先后向某银行苍梧支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构建房贷款,在这两次贷款中苍梧县某公司都作为阶段性担保保证人。
陈某是苍梧县某公司的职工,2008年先后向某银行苍梧支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构建房贷款,在这两次贷款中苍梧县某公司都作为阶段性担保保证人。因陈某逾期没有偿还贷款,某银行苍梧支行将陈某及苍梧县某公司诉至法院。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偿还某银行苍梧支行本金及利息,苍梧县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书生效后,某银行苍梧支行向苍梧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接到案卷后,多次到被执行人的住所了解情况,得知被执行人的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而被执行人陈某因债务缠身后逃至外地躲避,并查明,被执行人陈某夫妇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但保证人苍梧县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有财产可执行。执行法官找到担保保证人苍梧县某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并履行义务,但该公司负责人梁某对法院执行工作很不理解,认为:“公司只是保证人,不是借款人,钱又没拿,为什么要我公司还钱。并且陈某有房屋,为什么不先拍卖他的房屋抵债。”执行法官对梁某的认识进行了解释:苍梧县某公司是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人,同时也是本案被执行人之一,在贷款时为陈某提供担保,已清楚公司对该债务在陈某不能偿还时要承担责任,公司应承担清偿义务。并就连带责任保证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更通俗细致的对梁某进行解释,在执行法官阐述法理下,梁某表示愿意承担清偿责任,但仍有顾虑,如公司代其偿还了债务后,公司利益受损,公司权益也得不到保障。为打消梁某顾虑,执行法官向梁某解释:如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再向陈某追偿。最终,梁某同意履行义务,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语:在生活中,很多人不明白担保责任,认为担保只是以本人或公司信誉作为一种保证形式,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有,在生活中,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谨慎考虑,因为作为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