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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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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借款利息预先扣除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187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3年12月30日,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4年5月30日前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约定履行。2014年8月29日,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
 2013年12月30日,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4年5月30日前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约定履行。2014年8月29日,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返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李某扣除借款利息将余额18.6万元交付张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