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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被判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198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09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成工牌CG955型号挖掘机一台,总价款为320000元,买受人支付10000元保证金及50000元预付款提机,剩余首付款40000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20000元
2009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成工牌CG955型号挖掘机一台,总价款为320000元,买受人支付10000元保证金及50000元预付款提机,剩余首付款40000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20000元,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剩余20000元首付款。剩余货款220000元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7月1日前每月付22000元,如买受人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承付剩余货款的利息(月利率按8‰计算,计息日从提机之日起计算)。担保方式为整机抵押。买受人付清货款并质量保修期满时解除。违约方承担总货款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双方均在合同上签章、捺印。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将装载机交付被告,被告在收条上签字捺印。2009年8月21日至2012年4月19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0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故原告向喀什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挖掘机一台交付被告,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相应的价款。因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按照月利率8‰计算利息,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理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0元、利息37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