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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男子恋爱遭反对 捅伤女友获刑罚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7 | 22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男子因前女友父母反对俩人交往,心生恨意持刀捅伤前女友。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146.01元。
    男子因前女友父母反对俩人交往,心生恨意持刀捅伤前女友。近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文某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1146.01元。

 2013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永善县城一网吧前偶遇前女友文某,二人相约从网吧到溪洛渡水电站施工区内玩耍,19时许返回县城,文某打电话给其母骆某,后文某之父赶到,不允许李某和文某交往,要求带文某离开,李某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捅伤文某肝部、胆囊、肾部。文某受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15951.01元。2013年9月18日,经永善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右肝、胆囊贯通伤,右肾伤分别为重伤。2014年2月25日,经云南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之损伤属九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持凶器伤害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且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属弱势群体,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成立,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