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入住时发现小区某些配套设施不能使用,休闲会所与效果图不符,王先生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此案,王先生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小区会所应达到使用条件,可王先生入住时会所仍在施工,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王先生违约金2万余元。
开发商在诉讼中认为楼书及网页宣传仅是要约邀请,合同中对小区会所具体包括哪些设施无明确约定,而且从性质上看,会所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其主要功能是为业主提供休闲娱乐。对于没有安装完成的游泳池玻璃幕墙,开发商指出是为提升会所档次,将原规划的喷水池改建为游泳池,并为游泳池加装了玻璃幕墙及无障碍电梯。
另查,小区楼书对会所的宣传效果图上可见会所的游泳池外安装有玻璃幕墙,公司的宣传网页也显示会所的游泳池外安装有玻璃幕墙。王先生在诉讼中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录像,证明游泳池的玻璃幕墙和无障碍电梯工程在王先生入住时尚未完工。
法院审理认为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王先生与开发商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楼书及相关网站刊登有会所的地上部分拥有玻璃幕墙外观,并附有游泳池的效果图。该广告宣传虽仅为要约邀请,但能够对购房人的购房心理产生一定影响,被告亦应承担诚实信用的前契约义务。鉴于王先生提供的公证光盘足以证明开发商正在进行安装玻璃幕墙的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林立,且在会所入口附近堆积有大量渣土及杂物,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会所不能保证业主对其正常使用,并易造成安全隐患。据此,法院依照经验法则及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认定被告施工期间的会所未达到使用条件。故法院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商支付王先生违约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