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享有对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为由,将风行网的运营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7月11日,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享有对综艺节目《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权为由,将风行网的运营公司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未经其许可,风行网不应擅自在网上和手机客户端对该节目进行播放。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于昨天审结此案,判令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万元。
乐视公司诉称,其享有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2014年度《我是歌手》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维权权利,风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非法转播了2014年度《我是歌手》的完整内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诉讼过程中,乐视公司申请法院作出禁令,责令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络和手机客户端的侵权行为。法院经约谈双方当事人,追加湖南快乐阳光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初步核实后,向风行公司发出禁令,要求风行公司立即停止在风行网及手机客户端播出湖南卫视2014年度已经及即将制作播出的《我是歌手》综艺节目,直至本案终审或2015年12月31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我是歌手》是湖南卫视制作播出的综艺节目。经制作方授权许可,乐视公司取得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二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风行公司则享有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我是歌手》第一季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另外,风行公司通过其经营的风行网和手机客户端软件提供了《我是歌手》第二季的在线播放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风行公司侵犯了乐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我是歌手》第二季是热播综艺节目,具有较高商业价值;风行公司在事先收到《律师告知函》警示之后仍然侵权使用,在事中及事后收到《律师函》之后仍不停止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严重;涉案视频点击量巨大,风行公司在传播涉案节目过程中大量播放广告,从中获取了较大商业利益等因素,本案应当从重确定赔偿数额。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