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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期股”能不能协议转让?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7 | 3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目前讨论较多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持有的期股,能够协议转让?由于国家尚未颁布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期股”不能协议转让。
目前讨论较多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持有的期股,能够协议转让?由于国家尚未颁布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参照北京上海等地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期股”不能协议转让。

 “期股”是一种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约束制度,目的是为了保证经营者与国有企业共同分担风向和共同分享利益。
根据北京市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国有  企业经营者期股是指企业出资者同经营者商定的在任期内由经营者按既定价格获取适当比例的本企业股份,收益延期兑现,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经营者持股的出资额一般不得少于10万元。经营者所持期股份额一般以其出资额的1—4倍确定。以既定价格认购、分期补入的方法获取期股,经营者在补入所持有的全部期股之前,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只有表决权和收益权,没有所有权。待全额补入后,其所持有的这一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收益权和所有权属于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任期届满2年后,经审计合格,其股份可以出资人受让方式变现。经营者以期股股份出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经营者的期股每年所获红利,要按协议规定全部用于补入所认购的期股。企业经营者在该企业任期届满、若不再续聘,经考核其业绩指标达到双方协议规定的水平,可按协议规定,在任期届满2年后,将其拥有的期股按届满当时经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值变现,也可保留适当比例的股份在企业,按年度正常分红。经营者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取消其所拥有的期股股权及其收益,其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也要做相应扣除。经营者以期股形式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