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门头沟法院顺利执结了该院首例股东知情权案件。在保护了申请人权利的同时,疏通了股东之间的情感障碍,保障了企业今后的顺利发展,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日前,门头沟法院顺利执结了该院首例股东知情权案件。在保护了申请人权利的同时,疏通了股东之间的情感障碍,保障了企业今后的顺利发展,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2006年5月,高某、孙某、闫某和徐某共同投资设立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之初,四人合作愉快,但是,随着公司的经营步入轨道、效益越来越好,四人之间的嫌隙也越来越多。其中,矛盾的根源主要是四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分歧,进而互不信任。期间,徐某曾多次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但每次都被公司拒绝。2009年7月13日,徐某将该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公司2007年5月至2009年7月的会计帐簿供徐某查阅。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前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5月至2009年7月的会计帐簿准备好,通知原告徐某到公司进行查阅。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如期履行提供会计帐簿供徐某查阅的义务,其后,徐某多次提出要求被告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均被拒绝,2009年11月15日,徐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要求法院协助实现其股东知情权。
由于是新类型案件,又是门头沟法院的首例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并没有急于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徐某表示,他觉得公司一直在盈利,但是他年终的分红却没有逐年“飘红”,于是他开始怀疑公司有人在账面上“搞鬼”。而公司三番五次的拒绝他查账的要求更使他坚定了自己的怀疑,因此,他坚决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找出”公司的会计帐簿。然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公司清闲时,徐某从不提查账的要求,每次都是在公司最忙碌的时候,徐某要求查账,而且,如果不满足其要求,徐某就千方百计地“找茬”,公司股东因此事都对徐某很有“看法”,都认为徐某是无理取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因此,他们拒绝了徐某的查阅请求。
面对争执不下、各执一词的双方,执行法官从维护企业稳定,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组织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进行沟通。一方面,告知他们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人合性,如果因为这件事“闹僵了”,公司和徐某将很难再在一起共事,这样公司损失了一个投资人,徐某也损失了继续作为股东获得经营利润的权利,对于双方来说,是一种两败俱伤的情形;另一方面,要求双方当事人正视这种“双输”的局面,从保障企业今后顺利发展的立场出发,冷静、慎重地考虑案件的执行问题。
经过执行法官的劝解、疏通,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地点,公司如实提供会计帐簿供徐某查阅。但是会计帐簿只能由徐某本人查阅,徐某不能将帐簿转交案外专业人士查阅。同时,徐某也不能复印会计帐簿。
在法官的主持下,11月29日,徐某如愿查阅到了公司的会计账簿,并签署了《公司股东账簿查阅确认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法官用自己耐心、细致的工作,保护了申请人的权利,疏通了股东之间的情感障碍,维护了企业的稳定,保障了企业今后的顺利发展,妥善处理了这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首例股东知情权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