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人尹某拥有“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发明专利权。尹某发现,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使用的螺旋杆转子铸造毛坯件,其上带有“范线”,而“范线”是普通铸造工艺沿中心线分型造型在合范处留下的痕迹。尹某由此判定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生产的螺旋杆转子的铸造技术使用了其专利技术“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因此,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侵权处理请求。
对此,被请求人辩称,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沿中心线分型造型方法是传统工艺;螺旋杆转子是被请求人干式真空泵的构成部件,其毛坯件皆为购入件,非被请求人生产制造,有委托铸造技术协议为证,并不构成侵权。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3次口头审理,并进行了现场取证。针对该案中的多个争议问题,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应对其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委托加工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制造”行为。同时,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被请求人使用上述专利技术生产螺旋杆转子的可能性较大,因而不再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当转移给被请求人。
2013年8月29日,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被请求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被请求人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济南中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判决,维持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随后,被请求人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于2015年6月1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由于侵权证据的难以获得,“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难点,山东省知识产权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运用证据规则,以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被请求人侵犯了“非新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权,该案对于非新产品维权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