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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因工受伤获侵权赔偿后仍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 | 作者:haobang888 | 发布时间: 2017-07-06 | 1889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发生率一直高居不下,这类事故中有相当部分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产生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损失如何认定?对受害职工的权益有很大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伤事故发生率一直高居不下,这类事故中有相当部分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产生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害人损失如何认定?对受害职工的权益有很大影响。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由原告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支付被告余敏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合计人民币77319元。

被告余敏为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所的清洁工人,2012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受原告的安排,在清扫乌峰镇西环路关口隧道时被曾俊驾驶的轿车撞伤,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桡骨下段骨折;双踝关节软组织损伤。余敏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已由曾俊支付,后双方达成协议,余敏出院后再由曾俊一次性支付其现金5000元。2013年6月13,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余敏所受伤害为工伤,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也认定其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余敏因工伤赔偿与环卫所发生争议,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由环卫所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合计88393元,扣除曾代朝已支付的5000元后,还应赔付人民币83393元。环卫所认为事故发生后,余敏已选择按交通事故处理,并由肇事者进行了赔偿,不能再按工伤事故处理,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余敏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已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作了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劳动者可以选择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获得救济,既可以要求侵权的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处理,但是劳动者已获得侵权第三人足额赔偿的,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获得的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部分。根据相关标准,余敏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为人民币82319,扣除曾俊已支付的5000元,环卫所还应支付余敏工伤保险待遇77319元。遂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